|
环境的 联邦最高法院(STF)最近判决的所谓“绿色议程”是有效遵守《联邦最高法院》第225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为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包括司法部门,而司法部门是其中之一。宪法规范的接受者。在此背景下,STF对国家环境委员会决议的处理尤为突出。 Conama 是根据第 6,938/1981 号法律第 7 条创建的,作为国家环境系统的中央机构,具有监管权力:(1) 根据 Sema 的提议,制定有效或潜在污染活动的许可标准和标准,由各州授予并由 Sema 监督;(2) 在听取主管部委的意见后,私下制定控制机动车辆、飞机和船舶污染的国家规范和标准;(3) 制定有关环境质量控制和维护的规范、准则和标准,以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主要是水。 1988 年宪法的出台意味着 Conama 开始规范直接源自基本法的事务[2]。这种特殊性很难被专门的学说所吸收,该学说维持了 Conama 的监管决议是次要标准的理解。这是STF的旧有理解,STF已经认定Conama决议是“监管性和非自治。
性规范性行为,具有次要性质”。“分析此类行为的参数是规范的法律,而不是宪法。[3] ” 然而,事实是,世界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发生了变化,“因此,规范多元主义甚至在成为理想或危险之前就已经是一个事实;它已经存在,并且已经被认为是当前的法律模式” [4]。法律领域的变化有一些主轴,其中之一就是法律不再是一个单一的术语,而仅限于规范自由和财产权。现实情况是,在当今复杂的技术社会中,绝大多数法律“都集中在技术、金融、预算、城市规划、社会保障问题和 WhatsApp 号码 许多其他问题上,超出了个人自由或自我权利的简单领域”。防御”。[5] Conama的决议具有监管性质,被包含在所谓的“当代法律突变”中。[6]其中包括非法化,其特点是在复杂性和动态性超出传统立法程序限制的事项上将权力归属于技术和行政性质的机构。 有趣的是,在环境问题上,STF逐渐承认 Conama 决议的直接宪法基础,因为这些决议涉及基本权利,正如 ADI 4,615 案中所发生的那样,报告员部长罗伯托·巴罗佐 (Roberto Barroso) 在该案中担任决定:“联邦立法直接从联邦宪法中获得效力,允许成员国为对环境影响潜力较小的活动和事业制定简化程序” [7]。 ADPF第748号[8]讨论了Conama第500/2022号决议的合法性,该决议撤销了第284/2001号、第302/2002号和第303/2002号决议。当时,报告员罗莎·韦伯部长认为 ADPF 是适用的,其目的是。
避免或修复因公共权力的规范性行为而对基本规则造成的损害。此外,根据罗莎·韦伯部长的投票,Conama的规范权力旨在实施宪法和环境立法中表达的指导方针、宗旨、目标和原则,而行政指导必须与遗产保护环境的宪法秩序相一致。因此,撤销“设定可测量参数的操作标准”而不更换或更新它们,会损害对环境立法的遵守。“通过放松管制来简化环境法的冲动有时是合理的,但不能以合法权利保护受挫为代价来满足。” 报告员补充道:“撤销第 302/2002 号和第 303/2002 号决议与《CF》第 225 条规定的目标相距甚远,该条是 Conama 规范活动的重要指南。失范和缺乏监管控制的状态,在履行保护和维持环境平衡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挫折,这不符合宪法秩序和预防原则"。可以看出,该决定对去合法化设定了非常明确的限制:撤销造成监管空白的环保规则是不合法的。在此,STF仍然忠实于禁止保护不足或禁止环境退化的原则,这一原则得到了法院的一贯认可[9]。 CF 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例如,在第225条中,该词出现了七次,“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含义”。[10]就以往环境影响研究的具体情况,第1条第IV项确定需要“依法”。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第001/1986号决议包含在联邦立法的概念中,包括作为一般规则[11]。因此,“法律”一词是多义的,必须根据要监管的活动的性质来理解。 当从受监管活动的性质出发,作为对。
|
|